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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交通安全救助基金的建议
日期:2009-09-29   浏览次数:
关于设立交通安全救助基金的建议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机动车和驾驶员数量迅猛增加。虽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对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但由于种种原因,交通安全事故仍呈高发态势。2008年1—11月,官林交警中队辖区官林、杨巷、新建共发生交通事故1874起,死亡44人、受伤522人,给许多家庭带来极大伤害。尤其应引起重视的是在所有交通事故中摩托车、农用车肇事的比例占到40%左右。其中,有相当比例的车辆未参与保险,一旦成为事故肇事者,因家庭条件贫困,对受害者的补偿很难到位。目前,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数量明确上升,并且都存在执行难的现象。同时,交通肇事逃逸也屡见不鲜,这些大大增加了对受害者在经济、心理上的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十五条规定:对伤者的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或肇事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目前已有许多地区设立了相关救助基金,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当前,宜兴经济发展迅速,财政收入大幅度增加。为此,我们建议:

  1、设立交通安全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可以从多方面安排:如从市慈善基金中划拨,机动车辆违章罚没款中提取,机动车牌号拍卖及社会捐资等。

  2、设立交通安全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制订相关救济标准及办法以及向相关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制度等。

  目前,我市对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对方无力赔偿的,可以通过两个渠道获得社会救助。一是为解决各类伤害案件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我市于2006年和2008年分别设立的“执行救助资金”和“特困被害人救助金”,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80万元,由市法院、检察院负责实施。二是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慈善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以及《慈善会章程》中有关规定,市慈善会对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人群、特困优抚对象、天灾人祸人群进行救助。其中“对由于意外发生天灾人祸造成人身伤害及生活无着的人群,视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1000-5000元的救助。

  但是,上述两个途径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救助的力度还是不够,特别是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的救助可谓杯水车薪。下一步,结合你们的提案办理工作,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积极建言市政府及早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了救助基金的来源,但国务院迟迟没有出台具体办法,所以目前实施有一定困难。二是加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充分发挥自身管理职能,加强对不按规定缴纳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提高机动车保险率。同时,对机动车超速、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农村“三车”违法载人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严查严处,确保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三是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以我市即将开展的文明交通实践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更大声势,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文明参与交通的自觉性。